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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骏伯人力资源公司,代缴惠州社保

  • 发布时间:2019-04-15 11:07:55,加入时间:2011年03月22日(距今5184天)
  •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2203室
  • 公司: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廖先生,手机:13760141318 微信:pxmhr2011 电话:0755-83989606 QQ:1552061998

惠州骏伯人力资源公司:专业为公司代缴惠州、全国各地社保。

问: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之前职工受的工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答:不可以。

某公司员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近日,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随后,公司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补办、补缴了手续及费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社会保险部门拒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补办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了保费,员工刘某发生工伤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我司简介:
成立于2003年,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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