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国、英国、日本等九国为例,分析增值税征管趋势

  • 发布时间:2019-04-15 16:12:41,加入时间:2019年01月14日(距今23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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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企业及境内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的进程中,注册公司成为投资者首选,本文主要对九个国家主要增值税注册制度和税收收入结构进行分析,让投资者选择更合适的公司注册地。

制度背景:

OECD增值税范本 在全球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及其周边国家增值税改革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增值税(VAT)改革的国际趋势。作为当今世界各国签订税收协定时的重要参照,OECD制订的税收范本一向在国际税收规则中发挥引领者和风向标作用。

OECD多年来在 VAT/GST 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协定、指南。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OECD就开始作出统一国际服务领域增值税制度的努力。

可以预测,随着各国增值税实践的不断推进,指南必将持续处于一个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

实践比较:增值税注册制度与反向稽征制度

本文选取法国、德国、荷兰、瑞士、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九个国家的增值税注册制度和反向稽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究其异同,以预测、把握国际增值税制度今后改革的方向。

(一)增值税注册制度 不同国家的注册门槛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注册门槛相对较高的国家有英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国。

英国规定年营业额在7.9万英镑以下的营业主体可以不登记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但非英国企业没有门槛; 瑞士为年销售额达到10万瑞士法郎;

澳大利亚规定,如预计销售额超过每年 7.5万澳元,则须进行强制性登记。

注册门槛较低的国家有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

加拿大的注册门槛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3万加元;

韩国规定公司纳税人必须注册增值税,无论其收入金额如何,而只有年收入低于4800万韩元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简化税收;

日本规定上一财政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日元或以下的小型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纳税人。

目前,法国、荷兰与德国没有增值税注册门槛,法国在公司成立时自动注册登记。 对境外实体的注册要求方面,各国不尽一致。

瑞士基于反避税考虑,于2015年1月1日后取消了非居民增值税注册的门槛要求。同时,瑞士实施了反向稽征机制,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无需强制增值税注册。

在澳大利亚,除非适用反向稽征,或境内有指定代理人,否则境外实体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劳务应缴纳的税收负责。

境外实体可以进行增值税注册,但并非强制。

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无需进行增值税注册;

进行增值税注册的外国公司无需在当地成立公司,但必须委任一名财务代表,该代表与该公司向韩国税务当局承担连带的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义务。

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增值税注册门槛的掌握参差不齐,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门槛水平。对于注册门槛的数量,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单一注册门槛,少数国家选择两个以上注册门槛。

(二)增值税反向稽征制度 增值税反向稽征制度是指一国的购货方从他国的销货方购买商品和劳务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从销货方转向购货方。一般国家都对实施反向稽征制度有强制规定。这其中又分为两类:

1、一类实施广泛性的反向稽征。 如英国规定,若是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则适用反向稽征制度:

服务的供应地在英国;

服务的供应商属于英国境外;

接收服务的一方在英国境内;

服务不属于豁免增值税的范围;

注册了增值税。

法国规定,非居民供应商在反向稽征制度下由其法国顾客缴纳供应商应付的增值税;

非居民供应商必须在法国指定一个代理人;

针对设立在欧盟以外的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必须是税务代表。

韩国规定,本国实体从非居民或外国公司获得服务用于非应税业务,且服务提供方未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或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该服务的提供与该常设机构没有关联, 则应在支付此类服务的价款时向服务供应方收取增值税,并向政府履行税款扣缴责任。

2、另外一类实施特定范围的反向稽征。

如瑞士规定,以下情况受让人须在瑞士承担增值税:

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历年采购此类供应品超过1万法郎;

主管当局已事先以书面通知其有关纳税义务。

德国规定,对未在德国设立机构的供应商提供给德国境内企业家或法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的服务实施反向稽征,该方式适用于建筑、房地产转让、通过管网提供天然气和电力等行业。

加拿大规定,从事免税业务(例如金融服务)的国内实体,如果接受境外实体的应税服务,则可能需要自行评估并缴纳增值税。

荷兰规定,如果供应商未在荷兰设立机构并进行应税交易(即商品或服务的应税供应),而供应地为荷兰且该供应的购买方是荷兰境内主体,则适用反向稽征。

日本规定,针对海外企业向日本企业提供的跨境数字服务实施反向稽征制度。

3、还有的国家对反向稽征采取自愿原则,跨境贸易当事人之间可以选择纳税义务的归属。

如澳大利亚规定,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可以通过与澳大利亚居民接收方签订协议, 让澳大利亚实体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可以看出,一般各国都倾向于规定强制性的反向稽征制度,但对于适用强制性反向稽征的范围各不相同。

简要总结

就增值税注册制度而言, 从简化增值税制度的角度,对于注册门槛数量的选择,如同大多数国家那样,单一注册门槛应是国际性趋势。而从规范增值税制度的角度,降低注册门槛应是国际性趋势。

总体而言,税制简化、机制严密、易于管理等诸多目标将成为世界各国增值税税制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百利来温馨提示: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要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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