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买卖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商品购销合同

  • 发布时间:2019-04-16 14:03:12,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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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违约索赔法律咨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1、分期付款买卖中,哪些情况下卖家可以取回出卖物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的除外)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2、买家已经付款多少的,卖家不能取回出卖物?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

3、出卖人取回出卖物后,再卖后要退钱给买家吗?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Z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广州市萝岗区买卖纠纷,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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