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业律师张洪羽讲有关企业转让合同纠纷内容

  • 发布时间:2019-04-17 14:03:38,加入时间:2018年08月15日(距今25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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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企业律师张洪羽介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发展都是一帆风顺的,当有些企业规模越做越大,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想要兼并其他企业的时候,或者有些企业发展进入瓶颈,所有者想出售企业转行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企业转让的问题,与其他商品交易一样,企业转让也需要签订合同,也可能存在合同纠纷,那么,企业转让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企业转让合同纠纷的含义

  企业转让是指双方协议将企业的所有权,而并非仅仅是经营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通常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一系列事项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企业出售方和购买方基于企业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等发生的纠纷,即为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二、企业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售,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其第4条还规定:“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产权:

  (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由此可见,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售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鉴于小型国有企业出售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职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了审批和批准是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大连企业律师张洪羽提醒您,还应注意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区别,企业出售转让的是企业的所有权,而非经营权。《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还规定:“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以上就是大连企业律师张洪羽对企业转让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转让行为的对象是企业的所有权,包括未了解的债权债务和需要安置的职工;在发生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小型企业,由国资部门处理、经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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