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重量与实际重量不能有误差吗

  • 发布时间:2019-04-20 11:04:42,加入时间:2019年02月28日(距今22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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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无小事,轻则改单,重则转缉私待命。即使海关申报规范牢记心中,但总会出于各种原因遇到诸多差错问题,今天我们聊聊货物重量这件事。

Q:报关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在什么范围内是允许的?

报关重量与实际重量有差异,海关查验到的话会怎么处理?是否允许有一定的误差?范围在什么区间可以允许?

首先,影响货物重量的最直接因素是装运数量有差异。通过尝试搜总署网站,发现有相关解释

(查询入口:海关总署G网—交流互动——业务咨询)

广州海关给出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等原因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无论是重量要改还是其他,符合原则的均可申请修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货物报关后,如果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情况与申报不符,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从解答我们可以理解三个信息:

1.如实申报,这是大前提;

2.我也想如实报,但还是不小心填错了,那么:非恶意错报的,可申请修撤报关单;

3.海关保留追究申报不符的责任。

可以说是通用型回答,即使不用来解答这个重量差异的问题上,我想同样能用来回复其他相似问题,万N型答案。

有没有更明确一点的执法规定解释呢?

当然有,答案就在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注:数量溢短装会直接影响重量。)

第六十二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三)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这里写的是散装进出口货物,咨询了广州、上海等部分关区的报关员,大致情况是,海关针对此类情况的执法一般是允许货物总重的3%~5%范围内差异(目标是趋近0差异)。但也要看货物情况,有的货物很轻,可能差一点重量就会导致超出这一允许范围。

总结:管理办法解释是差异3%内的,按合同发票标明的计征税款,超出的则按实际量计征。3%到5%范围是否要计入计征,由当时处理的关员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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