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恋爱期间借款纠纷律师 多笔转款怎么打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4-23 15:46:3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8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恋爱期间多笔转款,如何确定是不是借款?

  律师解答: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推断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持还是借款,一般小金额的容易被认定为共同支出,大金额的容易被认定为借款。下面这个判决就很详细地说明了法院的认定方法,值得借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提交的支付宝账单可以看出,盛女与黄男之间存在多笔款项的相互往来,双方虽未签订债权凭证,但黄男在答辩中对于欠款的事实及部分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故法院认为,盛女与黄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黄男应依约还款。

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性质的问题。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法院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也不能推测出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根据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恋人身份生活的自愿性财产付出和可抛开恋人身份的民间借贷明确区分开来,依法区别处理,既要倡建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

第一,关于充话费、购买车票的款项,由于双方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的说法不一,无法客观判断前述款项发生时盛女与黄男的感情状态,若是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互充话费、买车票等类似性质的支出,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多属于恋人之间生活上的相互照顾,是依附于情感的自愿付出,不宜轻易认定为借款,即便是未发生在恋爱期间,在盛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述款项发生时,黄男存在向盛女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盛女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性质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代还黄男信用卡的款项,对于2015年9月6日的10000元、2016年1月9日的10000元,盛女确认还款后刷卡取出,故该笔款项应予以扣除,对于其他两笔款项,相对于本案中的其他款项,金额较大,款项用途明确,且黄男在庭审中的陈述也表明,其允许盛女还款后再刷卡取出,该做法也说明,该款项并非赠与或是为支撑恋人关系或日常共同生活的支出,而是借用周转性质的支出,在黄男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2015年10月6日的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的6000元现金属于借款性质,黄男称盛女还款后又刷走,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2015年12月1日的400元、2015年12月2日的200元、2015年12月31日的250元三笔款项,均发生在原、黄男共同确认的恋人关系期间,且金额较小,盛女仅提供支付宝转账,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性质,故法院不予采信。第四,关于2015年10月23日的4230元、2015年11月7日的1700元、2016年1月24日的1900元,盛女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也无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盛女主张的借款金额为108372元,扣除前述不认定为借款性质的款项金额合计29752元,双方确认黄男还款38373元,黄男尚欠借款本金为40247元。

广州张静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及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案件,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