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指导,我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司法实务工作的资深专业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第三项工作要求”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职业功能一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职业功能二 劳动合同管理;职业功能三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职业功能四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功能五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职业功能六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报考条件
一、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报考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明(须盖单位公章)
3、电子扫描照片一张(一寸或两寸均可)。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落户要求申报人提交资料审核时必须是证书、岗位、社保三者一致,因为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适用范围广,职业工种与证书的匹配度高,所以很符合技能落户的要求。培训报名联系鲁老师电话(v)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