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划一银币,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