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继承容易产生哪些纠纷?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田、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韩田离婚,韩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田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萧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萧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萧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萧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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