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