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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保证人不用承担担z保责任?
以下这9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z保责任
一、担z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
1.《担z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z保合同无效,债z权人无过错的,担z保人与债z务人对主合同债z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z权人、担z保人有过错的,担z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解除装修合同咨询,不应超过债z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z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z保合同无效,担z保人无过错的,担z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z保人有过错的,担z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z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z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z保法》第24条规定“债z权人与债z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z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z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z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海珠区咨询,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z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六、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如《担z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z权人许可债z务人转让债z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z务,不再承担z保证责任”。
七、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担z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z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z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八、债z务或担z保超过诉讼时效,担z保人无需承担z保证责任。
九、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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