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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协议里没有特许经营的字眼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合同的名称中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加以判断,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进行判断。
特许经营的特征包括: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如符合以上条件,尽管《合作协议》没有特许经营的字样,但其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该协议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半年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案例:李某与方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看点: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任意行使呢?
在该案中,黄埔区咨询,法A院认为,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李某已开业经营四个月,已经实际使用了方燕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违约金能降低吗咨询,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事隔半年左右,故不能认定李某是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从维护商事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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