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审批条件:-
(一)、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文件(注明文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印章--由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三)、附本企业下列文件原件,同时复印一份供审批机关存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或上级批文(外资企业需持外经局批文、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经工商登记核定的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5、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6、企业验资报告及各投资者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