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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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方式: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鉴定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第三个周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统一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知识考试可采取约定考试时间的方式安排在线机考,劳动关系协调员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动手方式,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鉴定成绩分别在60分以上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