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节能报告书基本框架
第一章:评估依据;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三章: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第五章: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第六章: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第七章: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