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选择在香港设立公司,但有些香港公司设立后并未实际发生业务,于是被置之不理。百利来提醒您:当香港公司不再使用时,及时撤销才是正确的途径!申请撤销必须附有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本文将就如何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进行简析。
谁可以提出申请?
香港公司(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如果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申请撤销注册。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注意!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香港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怎样进行申请?
1、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
申请费用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该费用将不获退还);
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身递交。
2、注意!在以下情况申请会被拒绝:
申请表没有填妥; 支票没有填妥或不能兑现。
3、填写支票注意以下事项:
支票、汇票或本票应注明付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而支票必须划线。
支票、汇票或本票的背面应填上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和联络电话。
4、如在呈交申请表时没有夹附支票:
税务局会发出缴款单,而申请人应在发单日期起计 14 天内缴款;否则申请会被拒绝。缴款指示已印在缴款单的背页。
5、申请的处理: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 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香港税务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