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
2 主体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部门(以下简称“窗口”)。
3 设定依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4号
4 审批条件或标准
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4.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科长组织现场勘验)审核--(办结、发件上报)
7 要求
7.1 申报材料
申请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用公司文头纸,大概内容: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人员组成,历史成绩,未来展望,等等。为更好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特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其中一份要给总局)
封面要盖公司章,没公司章,法人签名,在名上盖手印。年月日要规范,机构性质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主要从业人员主要业绩适当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