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加盟幼儿园纠纷,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上诉人设立凡X加盟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z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z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z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佣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知识产权,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等内容。根据国z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授权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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