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房屋鉴定为此,修订组在分析研究有关素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构件集”概念为基础,并以下列条件和要求为依据,建立每种构件集的分级模式:
1 在任一个等级的构件集内,若不存在系统性因素影响,其出现低于该等级的构件纯属随机事件,亦即其出现的量应是很小的,其分布应是无规律的,不致引起系统效应。
2 在以某等级构件为主成分的构件集内出现的低等级构件,其等级仅允许比主成分的等级低一级。若低等级构件为鉴定时已处于破坏状态的du级构件或可能发生脆性破坏的cu级构件,尚应单独考虑其对该构件集安全性可能造成的影响。
3 宜利用系统分解原理,先分别评定每种构件集以及该结构的整体性和结构侧移等的等级而后再进行综合,以使结构体系的计算分析得到简化。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鉴定,虽然应着重检查其各方面使用功能,但也不应忽视对其承重部分工作状态的检查。因为承重部分的刚度不足或构造不当,往往会影响以它为依托的围护构件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故本条规定其鉴定应同时考虑整个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
民用建筑围护系统的种类繁多,构造复杂。若逐个设置检查项目,则难以概括齐全。因此,编制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决定按使用功能的要求,将之划分为7个检查项目。鉴定时,既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只评其中一项;也可逐项评定,经综合后确定该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防护设施并不完全属于围护系统,其所以归入围护系统进行鉴定,是因为它们的设置、安装、修理和更新往往要对相关的围护构件造成损害,在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的鉴定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这类问题。因此,应作为边缘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本条是为评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而设置的。若委托方仅需要鉴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则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鉴定可归入本章第8.3节,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