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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清洁服务市场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道路清扫保洁包括市政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等)和内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包括市政垃圾、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洗,不含居民家庭清洁服务;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包括环卫清洁服务使用的药剂、工具、机器,不含大型环卫机械设备。
第三条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组成的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评定工作。《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