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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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2、必须承担实施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3、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1亿元以上。对于以软件开发为主的企业除外。
4、年人均销售收入应在20万元以上。
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R&D)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7、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8、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方股权须占51%以上。
(二)其他要求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
2、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和市场占有率。
3、企业的整体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4、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获奖情况。
5、企业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竞争优势。
说明编辑
1、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其中,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2、经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后,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对歇业或转业到高新技术范围以外经营者,应取消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3、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名称必须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相一致,不能用其下属企业(公司)、股份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