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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被车撞,不能认定工伤,广州社保代买挂靠公司

  • 发布时间:2019-05-15 14:56:47,加入时间:2011年03月22日(距今51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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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莲系广德县某陶瓷公司职工,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罗小莲下班骑电动三轮车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宿舍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小莲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小莲不负事故责任。公司距离牛头山街道有5公里左右。

罗小莲于2015年9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罗小莲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罗小莲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罗小莲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小莲下班后去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它个人事务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罗小莲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牛头山是为了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和买菜回来做饭。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罗小莲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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