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 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