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日常清洁养护施工资质证书在哪里办理
建筑物清洁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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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建筑物清洁企业行业自律、加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意识、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从而逐步树立行业企业形象、规范行业秩序、引导行业长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公约。 二 本公约所称建筑物清洁企业是指加入我会并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清洗服务、保洁服务、清洁产品和清洁设备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建筑物清洁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总称。 三 建筑物清洁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守法、公平、诚信。 四 会员单位加入本公约,从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遵守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五 建筑物清洁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六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物清洁行业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建筑物清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七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八 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地良性发展; 九 会员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建筑物清洁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建筑物清洁服务的自律义务: 1 建立安全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安全施工制度文件,严格按操作规程文明施工。 2 从事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等施工须使用经过高空清洗作业专业培训、有上岗资格的工人操作,不得在社会上招用无上岗资格的工人进行高空清洗施工。 3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经检验质量合格的相关作业设备、制剂等,不使用劣质施工产品、制剂、设备。 4 与企业雇佣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及员工的意外伤害险,为企业雇佣员工配备符合国标要求的劳保用品,培训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5 严禁将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工程转包、分包给无资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企业和个人,不为无资质的企业提供证明证书,不参与低于成本价的低价竞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6企业要努力学习、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7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8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施工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十 企业要遵守行业法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报表。 十一 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委员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1.警告 2.业内批评 3.通报批评4.取消会员资格。 十二 积极参与行业合作和交流,促进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推动行业发展。 十三 加强沟通协作,为促进我国清洁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十四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十五 建筑物清洁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积极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fu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六 本公约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十七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八 本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十九 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会员单位内部通报直至取消公约会员资格的处理。 二十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建筑物清洁委员会公示。 二十二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二十三 建筑物清洁企业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建筑物清洁委员会; 二十四 本公约由建筑物清洁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