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身保险投保人未主动告知病情,投保后保险要赔吗?
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投保人谢某在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杨某。后来杨某被医院诊断为患有胃癌,杨某、谢某遂向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则以投保人谢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双方产生争议后,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对谢某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谢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提出的解除涉案保险合同以及无需支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杨某支付相应保险金。、
律师讲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采纳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询问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则不必告知。在询问告知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询问的范围及内容。
而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同时也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应当设计严密合法的程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换言之,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就相关问题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具体至本案,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义务为由主张拒赔,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相关问题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故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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