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公寓退定金咨询律师;解除购房认购书退房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7-23 16:01:07,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5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在广州,个人现在是不能购买商服类物业的。如购房时听信销售的介绍,打算注册公司购买公寓或商铺,后经了解后发现税费太高又不想买房,如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违约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则退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此类案件建议一定委托专业律师,很多款项本来是可以退的,要从对方身上找原因,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阮某认为万某地产公司在明知阮某并非公司股东及代表公司的情况下仍促使其签订应当由企业才有购买资格的认购书,存在故意隐瞒的过错行为,并主张其对成立公司条件限制及税费缴纳等情况存在重大误解,从而要求撤销认购书。但是,从双方提交及确认的预售许可证、认购书、认购卡、承诺书及置业指南等证据显示内容来看,万某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属性质及用途、购买的资格条件等事实并不存在欺诈和隐瞒行为,阮某对以法人单位购买该类房屋的限制条件也是清楚的,并已确认对相关政策规定的知悉和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阮某主张受欺骗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可。至于阮某所述无法承受以公司名义购买房屋后须每年缴纳税费的问题,因税费缴纳问题是属于地方法规对相应购置房产主体依法纳税所作的规定,阮某既自愿以法人单位名义购买非住宅房屋就应知悉相关方面的规定并依法依规纳税。阮某在确认知悉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后又以税费问题主张受误解而要求撤销认购书及由万某地产公司退还定金也没有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