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是擅长公司法纠纷官司的律师,在公司法律有较高造诣,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近1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严谨细致、对当事人负责。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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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去年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到几个朋友开办的合伙企业。入伙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我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但今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用企业现有的财产已经不能清偿对外的债务,一些债权人找到我,要求我承担我入伙前企业的负债。请问,我可以以合伙协议作为依据,来拒绝承担这笔债务吗? 律师解答:对于该合伙企业在张先生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张先生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关于张先生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0条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作为各个合伙人之间关于如何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约定虽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对内部的合伙人之间还是有效的,张先生在对外清偿了债务以后,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