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的叫做合格认证;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性的,如输美产品的UL认证、输欧产品的等
均属安全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有两种:一种是安全性产品认证,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认证;另一种是合格认证属自愿性认证,是否申请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质量体系认证只有一种,即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要申请认证。
在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认证。凡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认证资格,并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机构发给特定的认证标志。否则,不准生产、销售或进口和使用。因为这类产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用户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关于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已在执行中。1992年9月5日、商业部、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轻工业部等10个单位,按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的规定,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电工产品开展安全认证是以等效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此类标准开展的认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久未经安全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