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02天)
  •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
  • 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蔡律师,手机:13530030076 微信:dry5920 QQ:188434163


联系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服务理念:专业真诚 尽职尽责 尽心尽力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A座10楼,地铁站台为2号蛇口线岗厦北B出口,公交站台为岗厦北地铁站
诉讼离婚,要求能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律规定了如下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其实,老规定列举的这十四种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前四)种情形相重复的外,剩余情形都属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复条款上面已述,下面列举剩余条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去年,我们经手过这种离婚案例。
首先,谈谈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这类案件一般以一方隐瞒自身情况,如隐瞒婚史、隐瞒病史、隐瞒学历、隐瞒家族性遗传病等等与人身有关的情况居多,此时,法官一般认为已经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支持离婚可能性很大。
我们曾接手一个案子,女方有婚史且隐瞒对方,婚后丈夫发现受到了欺骗,认为感情受到很大伤害,遂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律师个人也认为,婚前知情权是夫妻双方最基本的权利,紧跟着知情权的是选择权,女方剥夺了男方的这些权利,过错是很明显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另外,如果婚后一直未同居,婚前一方赠与的钱物,俗称彩礼,离婚时对方可要求返还。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