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收益额是指由专利权在使用中产生的超出专利权价值以外的溢余。用收益法评估专利权时,对其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 收益额是由专利权带来的未来收益,必须通过预测获得。无论对于所有者还是购买者,判断一项专利权是否有价值,必须判断该该项专利权是否有收益。对其收益的判断,不仅仅只看现在的获利能力,更重要的是预测未来获利能力,预期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2. 收益额必须是由该项专利权直接带来的,应分离出总收益中的专利权收益。专利权等技术性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发挥作用,其收益必须是通过一定的设备、人才和技术资料,在一定实体中才能实现。所以,评估中对于专利权收益的预测,必须考虑受让方的情况,包括:
(1)预计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情况;
(2),生产规模;
(3)接受技术的能力;
(4)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等。
比如,一项高效专利转让给资金规模小、技术力量及设备差的企业,就不可能产生预期收益。因此,收益额预测时,清楚地、精确地表明评估过程中的任何假设,在国外和中国的有关评估准则中均有要求。 同时,专利权单独不一定能产生收益,而是与企业中其他资产协作产生总的收益。因此,如何将预测的总收益中专利权的收益分离出来,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通常可以采用利润分成率的方法进行分离,利润分成率反应专利权对整个利润额的贡献程度。利润分成率确定为多少较合适
有关论著和有的评估者主张,应以销售收入分成率替代利润分成率,理由是采用利润分成率分割利润,而利润计算存在不一定不确定性难以把握,往往比销售收入更具有虚假性。相对而言,销售收入容易把握。这种意见在评估中可以考虑和应用,但必须分析具体情况。采用专利权技术产生超额利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销售量增加,市场占有增大产生;可能是销售价格提高产生;可能是成本降低产生;也可能兼而有之。可见,各种情况影响的最终结果是利润额的变化,利润是衡量收益变化的标志,而并不只是收入。只有当专利权的采用只引起销售数量变动或销售价格变动,从而引起销售收入变动,利润变动只由销售收入变动引起时,才能使用销售收入分成率对实现的销售收入分成,作为专利权产生的超额利润。
专利权收益期限的确定,是收益法评估专利权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专利权的收益额与收益期限密切相关,因为收益额是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没有收益没有收益期限也就无所谓收益额。专利权在为企业创益、发生效用的过程中,其损耗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专利权没有物质实体,因此,专利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存在有形损耗,但存在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无形损耗,它是专利权收益期限确定的前提。这种无形损耗,主要由下列三种情况决定:(1)新的替代技术出现,采用旧技术无利可图时,旧技术专利的价值就丧失了;(2)其他企业普遍掌握了这种技术,获得这种技术也不需要任何成本,使拥有这项专利技术的企业不再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它的价值也就大幅贬值或丧失;(3)企业拥有的某项专利权所决定的产品销售量剧减,需求大幅下降时,这项专利权价值就会减少,以至完全丧失。当然,无形损耗只影响专利权价值,而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以上次确定专利权收益期限的理论依据。评估操作中,预计和确定专利权收益期限的依据和方法主要有:(1)法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2)合同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3)统计分析确定的有效期限;(4)与同类资产比较或从同类资产的研究中确定。实际上,专利权的平均有效经济期限(寿命),往往要比它们的法定期限要短,有的要短许多。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者往往会更倾向于关注期限,因为决定专利权价值的是经济期限,是他为控制主体可带来的收益的持续时间。法定期限在评估时可以参考,但不能盲目采用,因为所有的相同种类(如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法定保护期限均相同,但每一项专利的收益期限,或者说,它为持有者带来的超额收益的时间却不一样。例如,随着人们对氟里昂危害的认识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订,无氟冰箱成为世界冰箱热的一个趋势。1991年6月,中国政府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上签字,正式成为缔约国,并向世界承诺,中国完全禁止生产氟里昂冰箱的期限为2010年,力争在2005年提前实现这一目标。因此,目前有关降低(而不是代替)氟里昂的发明专利的经济期限绝对不会与法律期限20年相一致。特别是科技发达的今天,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项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时间,多则七八年,少则一两年,这反映了专利经济寿命期限的长短。因此,评估时,应该根据技术创新周期及其所产生产品周期的分析,合理确定其经济寿命期限作为专利权评估的收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