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劳动纠纷应诉律师 10年劳动法经验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5-31 21:51:15,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50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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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是擅长劳动纠纷官司的律师,在劳动法律有较高造诣,擅长劳动经济标补偿纠纷、违法解雇赔偿金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工伤纠纷等,代理过的大量案件均取得较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近1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严谨细致、对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特别对“其他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程序、权限、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以避免不具备代理人资格的人招揽生意。

一、如何认定代理人资格

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仲裁代理人包括4种: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

律师作代理人:提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近亲属作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代理人: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的程序和权限

程序:委托他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请求和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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