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合法吗?

  • 发布时间:2019-06-04 10:19:23,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37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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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上,补偿方式通常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者相结合,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征收方无权决定补偿方式。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个别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私自决定补偿方式,让被征收人陷入两难境地。

  案情简介

  2011年,淮安市当地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随后相关部门便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经过评估,何先生被征收房屋部分评估价为3901元一平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一平米。在征收补偿谈判过程中,何先生向相关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但没过多长时间,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为元,何先生不服,因此提起复议,可相关部门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相关部门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最终,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且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情况法官认为,被征收人选择要钱还是要房,法律有文明规定的,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补偿决定。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决定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且无论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征收方都不能剥夺他们仅有权利。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到底要如何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

  拆迁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的选择

  对于补偿方式,上面有简单的讲到,通常房屋拆迁补偿有两三种方式,一种是要钱,一种就是要房,另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是这几种。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放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而不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情况重置价格结算。此时就需要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结果为计算的依据。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是被征收人用异地或是回迁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以拆一还一的原则。

  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在实践过程中,两种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也是十分常见,而这种补偿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方式的利与弊

  凯诺律师认为,在实践过程中,这几种补偿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房屋置换的情况大多时都是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房子的音信,其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也都相对于来说较低,同时还有安置房质量等问题,这都会使很多人非常的苦恼,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定,补偿评估往往会低,之后也会遇到难落实的情况。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那么则明显侵犯了被征收人仅有的选择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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