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19-06-04 15:33:42,加入时间:2018年04月19日(距今26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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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有哪些情况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最迟应当在2002年6月3日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 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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