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政策
广东省江门市专利资助政策:
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7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灭零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企业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按正常程序申请的2000元/件,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申请优先审查的3500元/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对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资助。在一年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缴纳的专利年费给予资助。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9年,每件资助企业当年实缴年费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资助当年实缴年费的70%。年费资助实行先缴后补,年费缴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凭证为准。
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进行资助。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对企业获得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对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企业国内专利代理协议并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获授权的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的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的300元/件。
广东省江门市贯标奖励政策:
省级政策:支持企业经费5万元(来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补助项目备案的通知》);
市级政策:每家企业每年度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来自《江门市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创新券及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政策: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2016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2016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016年1月1日后,每服务1家企业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市科技局备案。
2、为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高企申报材料制作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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