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广州工程合同欠款追收律

  • 发布时间:2019-06-05 11:14:5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38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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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程款纠纷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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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纠纷

2004年9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请求参照合同支付款的会得到支持。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合格的,施工方请求修复费用的,会也得到支持。这里的关键是工程合格。无效合同的签订不是一方的责任,这个解释也顺应了公平原则。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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