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款纠纷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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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纠纷
2004年9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请求参照合同支付款的会得到支持。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合格的,施工方请求修复费用的,会也得到支持。这里的关键是工程合格。无效合同的签订不是一方的责任,这个解释也顺应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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