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
法条内容: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uanwang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网上办理)
所在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1313室(全程网上办理)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2
投诉电话0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网上提交产品信息(网站按要求填报,包括:申请类别、生产方式、产品名称、申请企业、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上市日期、产品配方、包装说明、其他说明)(申请人自备,电子版)(1份)
2、网上上传图片形式资料(内容包括:产品包装立体图、平面图、有说明书的同时扫描上传)(申请人自备,电子版)(1份)
网上资料填报要求:
(一)同一产品的相关信息应当一致,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及企业信息等。
(二)上传的图片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使用手册对产品销售包装的要求。所有上传图片应可在线打开,图片内容应正确、完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粘贴或PS痕迹,不得含有无关内容。产品销售包装上明确说明有使用说明书的,必须同时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立体图不应是效果图,相关信息应与平面图相符,图片标示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一致(包括产品名称中的符号和字母大小写)。
(三)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产品配方填报应符合企业使用手册及《国家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10号)》附件1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乙醇需填写变性剂种类及含量的、使用原料需填写CAS号的、使用原料需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说明中5、6、7项要求标注内容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应填写在产品申报配方其他说明栏中。产品配方中原料使用目的不得有明显错误。
(四)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五)产品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变更原因应完整、准确,应描述具体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不得仅填写“产品变更”、“包装变更”。
(六)产品注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注销原因应完整、准确。不得仅填写“产品注销”。
受理条件:
网站内容填写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受理 → 决定 → 发证(网站xiazai)<跑现场次数:0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电子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