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买卖合同律师;同居期间赠与财产返还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6-10 12:47:45,加入时间:2016年08月19日(距今3179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3922319176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同居期间购房写一人名字并签订买卖合同,能起诉返还吗?

律师解答:同居期间购房按出资额享有份额,如无法证明出资额的,各占一半份额。而下面这个案子,因为双方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使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法院仍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按照买卖合同起诉支付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现已登记在喻女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喻女作为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其要求李男迁出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男主张该房产为同居财产均由其一人所购买,因此不属于喻女所有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在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李男已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喻女名下,虽然无法确认李男过户的实际内心意思,但从客观情况看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过户达成了合意并实际履行。因此李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男称喻女实际并未支付房款的主张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李男可另循途径解决。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