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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质疑:仲裁前置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一审程序、诉讼二审程序。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案件特殊性之三:诉讼衔接
可以终局裁决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终局仲裁裁决,员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