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境内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须备案。
三、办理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资料;
(二)进口食品标签检验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必要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原件(有规定的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食品);
3、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4、原产地证明(按规定需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双人签名确认);
5、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代理报检的);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原件(包括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检测报告;企业须提交的承诺书,承诺该批进口食品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包括监管场所名称、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