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刑事辩护律师;关在荔湾看守所会判刑吗

  • 发布时间:2019-07-23 15:49:44,加入时间:2016年08月19日(距今28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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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父亲捆绑床头打骂孩子,不仅给孩子身体上造成了损伤,更给孩子的内心留下了严重的阴影。 
  2、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孩子不打不成器的错误观念深深扎根在落后地区的家长心中,且在周围人看来,打骂孩子是别人的家事。更加让这种违法行为肆意发生。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父亲为了教育孩子,让孩子承认错误。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用错了方法。捆绑孩子打骂,在明知道孩子会受伤的情况下,还故意用这种方式让孩子承认错误。 

 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孩子父亲对孩子的打骂最后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他最后面临的将会是最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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