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房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诉讼仲裁代理

  • 发布时间:2019-06-13 22:00:26,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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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等等 。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集合了来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在理论上,他们学有所成,在自身研究的领域有着比较深的造诣;在实践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经验,并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为很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专家级的服务。 

违约纠纷法律知识: 一、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1、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法律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2、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损失的大小,只是调整违约金数额大小的考虑因素。 

  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到的定金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2、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1、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意思是指: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 

  3、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此时应当减少多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法理基础:补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履行之替代,支付此种违约金后,不能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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