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天河区商业经济合同专家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6-18 22:30:25,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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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律师,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广州重点法学院校法学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近1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严谨细致、对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特许人应该披露、告知的内容,是特许人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被特许人的权利。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有3个条款的特别规定,比如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还有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条款中重点第十二条,该条款类似人寿保险合同上的单方解除权,也就是被特许人享有犹豫期,可在这个期限内无理由的解除合同。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且特许人隐瞒信息而使得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这两个条款相对于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权来说,是一种补充,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性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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