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对原结构局部结构构件及整体使用功能进行改变:拆除楼梯并补上楼板,在去掉结构楼板并增加楼梯;建筑功能全部改成办公,建筑隔墙拟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筑结构形式,改变了设计使用性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现行建设工程相关规定,需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检测及抗震鉴定,以对该建筑抗震性能有一个较全面的评估,同时为加固设计提供依据。
检测鉴定内容一般包括:
1、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找出对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2、调查分析结构体系、主要构件完损性情况、历史改造情况以及建筑物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3、调查复核建筑物原有荷载和作用,检测建筑物的变形(沉降、倾斜),裂缝及周围环境对主要构件(包括砌体)腐蚀情况。
4、实测建筑各砌体墙、构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各砌体砖、砂浆的强度等级;各混凝土承重结构(柱、梁、楼板、楼梯构件)的截面、配筋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的碳化深度及钢筋锈蚀程度,楼面及屋面建筑构造层厚度等
5、对地基及基础的现状进行鉴定和评价。
6、根据建筑改造方案,结合建筑物现状作抗震分析,并对建筑物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综合评价。
7、根据对建筑物做出的综合抗震性能评价,提供指导加固设计的结论建议。
8、其他未说明项目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3、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J
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抗震鉴定,并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本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提供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服务,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鉴定和评价。其服务内容覆盖了建筑工程科研、咨询、设计、检测、鉴定、灾害评估和专业工程施工等,拥有建筑工程检测鉴定、评估、专业施工等资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较早进入建筑检测市场的综合型科技知名企业。
业务范围: 公司除办理厂房质量检测,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
1、 施工周边房屋纠纷鉴定;
2、 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
3、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4、 房屋装修质量检测和鉴定;
5、 自然灾害损坏房屋检测鉴定;
6、 超过使用年限房屋损坏鉴定;
7、 安装广告屏幕等装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鉴定;
8、 五无工程房屋的检测鉴定五无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鉴定;
9、 特种营业的房屋质量安全年审鉴定;
10、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
11、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可靠性鉴定;
12、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13、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构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质疑时的复核鉴定;
14、改变使用用途、拆改结构布置、增加使用荷载、延长设计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层数可靠性鉴定;
15、司法仲裁委托鉴定;
16、房屋地基基础下沉定期监测;
17、灾后建筑物鉴定;
18、钢结构工程等各种大型及特殊结构形式房屋的可靠性鉴定;
19、学校校舍抗震鉴定;
20、图纸复合、楼板承载能力验算鉴定;
21、受火灾、台风、雷击、雪灾、白蚁侵蚀、化学物品腐蚀及汽车撞击等灾害导致的房屋结构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