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看一下真实案例,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到底有没有效,是否得到法律认可。
在几年前,李女士入职后,李女士便与公司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公司以后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将公司部分的社保金额转现给李女士。
作为公司方,知道这方面存在风险,于是想了一个让李女士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障承诺书》,在李女士完全自愿意的情况下,员工与公司达成了这样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签署后,几年间公司与李女士相安无事。
在协议中,李女士主动放弃在当地缴纳社保,并在以前,不得追究公司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现问题,李女士后果自负。
这样一份“双赢”协议,让李女士与公司达成了默契。但三年后,李女士想要离职,就与公司产生了不愉快。而公司以其没有完成工作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离职申请。
李女士为了离职,找到了当地社保部门。投诉公司近三年,未给自己缴纳社保。但公司方面,也拿出了三年前《自愿放弃社会保障承诺书》。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只能让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判决。
最终,社保部门和劳动部根据规定,判定该协议无效,公司应为李女士补缴社保,并做出相应补偿。而李女士,也需要归还公司部分近三年的社保补助。并要求公司允许李女士的离职请求!
从最终结果来看,公司最终为“放弃社保”买单。这符合保护弱势一方权力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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