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慈善基金会

  • 发布时间:2019-07-10 18:34:09,加入时间:2019年01月08日(距今19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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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市发起成立慈善基金会对发起公司或个人都有具体的要求,需要做可行性报告来体现申请办理深圳市慈善基金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里向大家回复下相关的问题,详细具体的联系汇域国际商务—闫经理沟通洽谈。

一、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深圳市慈善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有包括。

发起深圳市慈善基金会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 慈善基金发起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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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深圳市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基金会的章程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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