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应该注册什么材料,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0-08-11 00:00:00,加入时间:2014年07月02日(距今40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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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许加盖请求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单入处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请求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挂号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明;
  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请求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托付别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28、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了解到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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