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注册商标,什么是商标,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呢?
商标,通俗的说就是我们所说的“牌子”。
1、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
2、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3、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 受法律保护。
4、 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自己的品牌,占领相关市场。
5、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估价,可以转让、继承、投资、抵押等。
6、 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7、 商标是商品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凭证。
8、 注册商标是输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9、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10、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11、注册商标可保证自己能放心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须担心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标。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注: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