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权的有偿转让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公路收费权是附加在公路资产这一特定实体上的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方面有一定主体排他性。转让后由政府批准的有特许经营资格的法人占有、使用,并依法获取一定收益,中途不得再转让。第二,公路收费权有特许经营期,我国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在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