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资料编号2:国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3:国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含副本);
资料编号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登记表)(依新条例注册产品仅需提供注册证);
资料编号5: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
资料编号6: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依新条例注册产品提供产品技术要求);
资料编号7: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8: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此授权书格式不限,但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资料编号9: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互联网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10: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含副本);
资料编号11:代办人代为申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12: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注:1-8项为必报项目,9-12为非必报项目。
3、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低价”的宗旨为客户提供服务。
4、能够快速高效编制所需要的广告备案资料。
5、备案成功率100%,有较好文字功底。
6、备案时间以河南省药监局时间为准。
7、欢迎给各位老总电话洽谈,价格面议。
8、需要顾客先办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字证书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