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有较高造诣,特擅长遗嘱纠纷,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戴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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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部分继承法律知识:
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